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5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起、孙中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起,孙中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15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张文起,男,194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孙中信,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文起、孙中信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