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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宾县国土资源局与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镇。法定代表人常张利,经理。本院在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与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禹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