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根海与被执行人孙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根海,孙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于根海,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留生,男,系于根海妻子弟弟。被执行人:孙支林,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根海与被执行人孙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1108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孙支林返还原告于根海借款本金6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孙支林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直至还清为止;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孙支林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孙支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根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支林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执行人孙支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支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后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孙支林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2万元(已给付),余款于2018年1月22日前全部给付完毕。同时,案外人许丽娜自愿替孙支林的该笔60675元债务进行担保,如孙支林到期未履行义务,许丽娜自愿以其个人财产代为清偿。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成 林执 行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