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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何香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何香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何香仙,女,1978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何香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2执9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骆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