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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福玉、池海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玉,池海雷,张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77号申请人:王福玉,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池海雷,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被申请人:张玉荣,女,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福玉诉被申请人池海雷、张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福玉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池海雷、张玉荣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池海雷、张玉荣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