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廖凯其、邓礼平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凯其,外号“红伢子”,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邓礼平,外号“平伢子”,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邓爱民,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廖凯其纠集被告人邓爱民、邓礼平去中巴车上扒窃作案。三人从邵阳市汽车南站坐湘E×××××中巴车至邵阳县谷洲镇,中途因该中巴车发生故障,又转乘湘E×××××中巴车。上车后,廖凯其用刀片划开受害人李某1口袋,盗走李某1现金人民币5000元,邓礼平、邓爱民在旁边放风、掩护。之后,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在邵阳市脑科医院旁进行分赃,其中廖凯其分得2340元,邓礼平、邓爱民各分得1330元。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被邵阳县谷洲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2、伍某、李某3、阮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及监控视频录像、视频截图、现场指认记录、照片、领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廖凯其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礼平、邓爱民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礼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凯其、邓爱民有犯罪前科,应对被告人廖凯其、邓爱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凯其、邓礼平、邓爱民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廖凯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邓礼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邓爱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凯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邓礼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邓爱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凯其的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邓礼平的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邓爱民的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康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银异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