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春法与孙乃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法,孙乃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267号原告:常春法,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林,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乃芹,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常春法与被告孙乃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孙乃芹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乃芹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