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荣禄与祝孙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禄,祝孙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11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杨荣禄,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孙树,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荣禄与被执行人祝孙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祝孙树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原址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另案已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本案为第三顺位抵押权人,本案清偿需对上述房屋拍卖成交后才能进行。此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已抵押的在处置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