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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红标与刘文彪、王凌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标,刘文彪,王凌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标。被执行人:刘文彪。被执行人:王凌丰。申请执行人李红标与被执行人刘文彪、王凌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湘1024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文彪、王凌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刘文彪、王凌丰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0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460元,执行费4557元。但被执行人刘文彪、王凌丰未在限期内自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经向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文彪、王凌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还有其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彪、王凌丰的案件也未执行完毕,现本院已发布被执行人刘文彪、王凌丰为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刘文彪、王凌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 云审 判 员  谢林娟人民陪审员  黄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奇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