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全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全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211号原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全达,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忻州市扶贫办退休干部,住原平市。2015年5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5月29日被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全达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晋098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全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晋09刑终357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晋0981刑初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全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审人民法院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981刑初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郎丽英审判员 刘泳江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