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永清与王瑞平、王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清,王瑞平,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60号申请人李永清,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瑞平,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瑞,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瑞平、王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瑞平偿还申请人李永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瑞承担李艾带责任;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将本案与我院受理另案(2017)陕0821执1664号案件两案一起调解,具体协议如下:一、两案执行标的共计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执行人王瑞平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李永清借款本金40000元;三、剩余36万元于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李永清1万元,直至所有借款本金偿还完毕;四、被执行人如未按以上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按原判决书执行;五、被执行人王瑞平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两案执行费293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贺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