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孙晓敏与刘先丽、刘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敏,刘先丽,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敏,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刘先丽,女,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刘俊,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孙晓敏与刘先丽、刘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6198.08元,申请执行费2243.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刘俊名下住房一套已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严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