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老柈商贸有限公司、郭勇、赵钢羽、冯义平、徐玲、陈爱军、冯美玲、王彦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老柈商贸有限公司,郭勇,赵钢羽,陈爱军,冯美玲,冯义平,徐玲,王彦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5-2号原告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李高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府谷县老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陈爱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勇,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赵钢羽,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系被告郭勇之妻。被告陈爱军,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冯美玲,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爱军之妻。被告冯义平,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徐玲,女,1976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冯义平之妻。被告王彦飞,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府谷县老柈商贸有限公司、郭勇、赵钢羽、冯义平、徐玲、陈爱军、冯美玲、王彦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对被告郭勇位于府谷县府谷镇高家湾村世纪花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冯义平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陈爱军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告冯义平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徐玲所有的小型轿车两辆予以查封,现在该案已经审结,原告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陈爱军所有的奥迪A8汽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爱军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云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