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巴州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志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志杰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867号原告:巴州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楼兰世家*座***室。法定代表人:薛健新。组织机构代码:55646XXXX。被告:苏志杰,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原告巴州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志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巴州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巴州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建新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冯永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兰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