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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建群申请执行史珍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群,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建群,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珍,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梁建群与史珍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珍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梁建群支付案款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史珍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去向不明,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史珍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