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民法院、张玉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人民法院,张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玉成,男,1972年2月14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鲁108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69179元的法律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7)鲁108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