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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民法院、张玉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人民法院,张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玉成,男,1972年2月14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鲁108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69179元的法律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7)鲁1082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