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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司惩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慧斌与被执行人段海康健康权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海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522司惩35号被拘留人:段海康,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大新镇下南村7组。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慧斌与被执行人段海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海康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以(2017)湘0522司惩35号拘留决定书拘留十五日,并已交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段海康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