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戈元因与刘琼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元,刘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戈元,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弥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琼,女,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弥勒市。上诉人戈元因与被上诉人刘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上诉人戈元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限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戈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正东审判员 莫云辉审判员 李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希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