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海团铸造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严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海团铸造有限公司,台州市严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海团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4095804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海团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文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台州市严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L47675905Y,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繁三村。法定代表人:严永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海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严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台州市严泰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