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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于元彬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于元彬,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于元彬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7)鲁0683行审1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元彬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7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