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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王博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王博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880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116室。法定代表人:潘翔。被告:王博铭,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王博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