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浩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653号原告王浩,男,30岁,1987年4月18日,地址:青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3号楼905、906室,本院在审理王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起诉。审判员 秦凤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