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山东恒兴经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霍志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兴经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霍志花,侯亚莉,刘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兴经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宁,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志花,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侯亚莉,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瑜,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志花、侯亚莉、刘瑜银行存款(收入)28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霍志花、侯亚莉、刘瑜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相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