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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江鸿与武汉市江岸区富贵足足浴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江鸿,武汉市江岸区富贵足足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孙江鸿,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富贵足足浴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8号1栋2层。法定代表人罗勇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6)第55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富贵足足浴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8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富贵足足浴店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富贵足足浴店的银行存款4,5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