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富平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吕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富平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富平法院(2016)陕0528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51493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富平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吕某某给付刘某50000元,刘某放弃剩余标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6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法院(2016)陕0528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