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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永明与潘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明,潘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63号原告:徐永明,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潘水平,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原告徐永明与被告潘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徐永明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