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永明与潘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明,潘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63号原告:徐永明,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潘水平,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原告徐永明与被告潘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徐永明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