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金祥与陈军、葛传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祥,陈军,葛传珍,六镇镇赵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538号原告:吴金祥,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全椒县人,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全椒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居住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传珍,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居住全椒县。被告:六镇镇赵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全椒县六镇镇白酒街道。法定代表人:宇尔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吴金祥与被告陈军、葛传珍、六镇镇赵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金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吴金祥负担。审判员 童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袁晋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