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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877号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906J。法定代表人:任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云,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时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2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邓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