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魏禄与被告彭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禄,彭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91号原告:魏禄,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铁岭县。被告:彭俭,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魏禄与被告彭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不能送达起诉书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禄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