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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侯乐文与孙萍、孙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乐文,孙萍,孙善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949号之一原告:侯乐文,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孙萍,女,1974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孙善斌,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乐文诉被告孙萍、孙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乐文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萍、孙善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萍、孙善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崔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