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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与匡永波、陶本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匡永波,陶本琼,陶天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809号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冯继生,职务:行长。被告:匡永波,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陶本琼,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陶天福,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诉被告匡永波、陶本琼、陶天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太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92元,由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