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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新疆世发螯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见明、李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新疆世发螯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见明,李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2871951-4,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03号。负责人:王育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新疆世发螯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47308-X,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雅山北路116号海华小商品批发市场3120号。法定代表人:陈见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见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4271970********,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君泰大厦10-A6。被执行人:李丽霞,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4231974********,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君泰大厦10-A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新疆世发螯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见明、李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立案标的额2047163.19元,未结标的额2047163.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