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栓虎与唐县石门乡墨砚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栓虎,唐县石门乡墨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47号原告:刘栓虎,男,1954年2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被告:唐县石门乡墨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刘栓虎与被告唐县石门乡墨砚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栓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栓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庆龙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人民陪审员 尹亚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篆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