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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文侠与被告璧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灵璧县泗州戏剧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侠,灵璧县广电新闻出版局,灵璧县泗州戏剧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096号原告:周文侠,女,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明,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文化活动中心(老一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2895。法定代表人:张绍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泗州戏剧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西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PQJ34U(1-1)。法定代表人:陈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侠与被告璧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灵璧县泗州戏剧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侠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文侠负担。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耿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