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宝歧与魏德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歧,魏德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680号原告:周宝歧,男,193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魏德收,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周宝歧诉被告魏德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宝歧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歧撤诉。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刘绍安人民陪审员 李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俪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