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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宝歧与魏德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歧,魏德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680号原告:周宝歧,男,193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魏德收,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周宝歧诉被告魏德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宝歧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歧撤诉。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刘绍安人民陪审员  李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俪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