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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李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美兰,女,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于2017月6月15日作出(2017)桂0105执13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美兰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7内存款2337.8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美兰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7内存款人民币2337.8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周义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