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005汪沨与卢德松、周广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沨,卢德松,周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汪沨,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卢德松,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周广萍,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汪沨与卢德松、周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汪沨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20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