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重庆金漫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重庆金漫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重庆金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66号申请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山村黄花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241681。法定代表人王礼,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金漫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重庆金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0396074Q。法定代表人高学文,法定代表人高学文,重庆金漫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重庆金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金漫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重庆金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金漫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重庆金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重庆金漫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重庆金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