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申请执行王忠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王忠才,吴永发,王长喜,肖立春,孙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069号申请人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住齐齐哈尔铁峰区龙华路158-2。法定代表人董辉。被执行人:王忠才,男性,汉族,1961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吴永发,男性,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长喜,男性,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肖立春,男性,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孙海军,男性,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与王忠才、吴永发、王长喜、肖立春、孙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矫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