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邓某与仇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仇某,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仇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500元,执行费463元。被执行人直接将案款30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5)伊州民一终字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