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三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885号本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对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三合、梁玉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78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78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最后一页“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六被告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11元,由六被告承担。”。审 判 长 郭翔升审 判 员 郭厚利人民陪审员 张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