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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小英申请李剑群等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英,李剑群,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州门司镇刘家村上刘家组。被执行人李剑群,地址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海塘村*组。被执行人罗经西,地址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槐江村*组。被执行人李细红,地址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龙潭中路*栋*号。被执行人谭章林,地址湖南省资兴市碑记乡岗岭村对门山组***号。陈小英与李剑群、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湘1081行审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剑群、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剑群、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剑群、罗经西、李细红、谭章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罗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