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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易之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易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02执1784号被罚款人雷易之,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良华与被执行人龚丽强、吴尔旋、雷易之商事仲裁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雷易之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雷易之罚款1000元,于2017年9月5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