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世军、王燕玲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军,王燕玲,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胡世军,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王燕玲,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南天星月国际。法定代表人谭小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胡世军、王燕玲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码56094844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2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