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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陈宝林、梁会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林,梁会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林,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被申请执行人梁会厚,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原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执行人陈宝林与被执行人梁会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梁会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宝林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5.1775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徐 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