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闵建成、谭青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建成,谭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建成,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谭青华,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裕海路42号“丽人按摩店”以及荔湾区海北街海北西埔裕民坊117号303房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其中,2017年3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在上址3次容留余某、尤某、杨某某卖淫,并从其卖淫所得中每次抽取人民币50元“台费”作为报酬。2017年3月16日15时许,尤某在海北街海北西埔裕民坊117号303房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已使用的避孕套6只,从上址按摩店内缴获嫖资现金人民币460元及未使用避孕套7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闵建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青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裕海路42号“丽人按摩店”以及荔湾区海北街海北西埔裕民坊117号303房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其中,2017年3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在上址3次容留余某、尤某、杨某某卖淫,并从其卖淫所得中每次抽取人民币50元“台费”作为报酬。2017年3月16日15时许,尤某在海北街海北西埔裕民坊117号303房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已使用的避孕套6只,从上址按摩店内缴获嫖资现金人民币50元及未使用避孕套7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1、受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被民警抓获归案及本案的侦破情况。3、缴获名流牌避孕套7个(未使用)、避孕套6个(已使用)、嫖资50元(以上物品已拍照存档)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在现场被缴获物品的情况。4、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荔湾区海北西浦裕民坊117号的租客是孙某平。5、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材料、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丽人按摩店扣押嫖资50元、避孕套7个,从海北西埔裕民坊117号303房处扣押避孕套6个。6、治安监控视频截图,证实:参与嫖娼的嫖客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嫖娼的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8、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l6日下午16时许,我和一个男子从“丽人按摩店”出来到一出租屋发生性交易,我们性交易后被民警抓获,当时我在“丽人按摩店”上班,是“谭某”和那个男子谈价钱的,那个男子挑了我之后就给了150元“谭某”,“谭某”就给了出租屋的钥匙我,我就带该男子到出租屋性交易。我和该男子性交易的地方是广州市荔湾区海北西浦裕民坊117号303房,该出租屋由“谭某”提供。我从三四天前开始在“丽人按摩店”上班,从前天开始提供性服务给客人。客人挑选我后,都会给150元“谭某”,我和客人性交易完后回到按摩店,“谭某”会给我100元提成,其余的50元归“谭某”所得。“谭某”告诉过我们,客人付现金的,就用现金分成,客人通过微信支付的,就用微信转账分成,我所接的客人都是付现金的,我和“谭某”都是现金分成。“平某”、“优优”也提供性服务。每天平均都会接2,3个客人,其中我比较印象深刻的是,“平某”在2017年3月16日下午14时许带了一个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长裤的客人到出租屋性交易,“优优”在2017年3月15日下午15时许带了一个身穿红色外套,蓝色长裤的客人到出租屋性交易,其他的我就记不太清楚了。民警对裕民坊117号303房出租屋进行检查,在屋内垃及桶中发现了6个使用过避孕套,其中有一个是我使用的,有一个是“平某”使用的。“谭某”每天都会在我们上班之前打扫该出租屋,并把垃圾桶中使用过的纸巾和避孕套倒掉。证人余某指认被告人闵建成就是丽人按摩店管理者“谭某”的男朋友、谭青华就是丽人按摩店和客人谈价钱及给其提成的“谭某”。9、证人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初,我经朋友“三毛”介绍到丽人按摩店上班,我到那里之前就知道那里可以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在我到丽人按摩店之后,老板娘“谭某”就告诉我,不能和客人在按摩店内做爱,要做就要带客人出去,每次在店内与客人谈好价后,就从门口附近的收银台拿钥匙和客人去出租屋做爱,做完爱后收客人的钱,再将台费放回店内收银台,自己拿提成。“谭某”告诉我,每次与客人做爱,收150元,我收其中100元,给“谭某”50元台费。我到按摩店时,“谭某”教我如何和客人谈嫖资。我卖淫的出租屋是海北西浦裕民坊117号303房,“谭某”把钥匙放在收银台抽屉,让我带客人出去时自己拿。避孕套是我自己买的。从2017年3月初到被抓,我一共卖淫了10多次了,最近一次是2017年3月15日下午带了一个客人去出租屋做爱。丽人按摩店平时是“谭某”在管理。“老哥”知道我是卖淫的,他和“谭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平平”、“燕子”都有卖淫。证人尤某指认被告人闵建成就是丽人按摩店管理者“谭某”的男朋友“老哥”、被告人谭青华就是上述所说的“谭某”。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6日下午,我为了解决性需要,去了海北的一间按摩店,当时我进去之后就跟一个肥婆说按摩,并问肥婆有没有其他服务(意思就是说做爱),肥婆说有,肥婆指着坐在发廊中的三个女子叫我挑,我挑了一个女子后就给了肥婆l50元现金,该女子就带我去了一间出租屋,我和该女子进房间后就开始做爱,后我将避孕套扔到房间的垃圾桶,后我们又做了第二次爱,我把避孕套又扔到房间内的垃圾桶里面,我们下楼的时候就有民警过来,将我们带到派出所了。11、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我与妻子尤某到裕海路一间“丽人按摩”店找老乡玩,半个多小时后,有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检查,就把我们夫妻和老乡、二个女的带回了派出所。我去按摩店里找我老乡闵建成聊天,我妻子尤某是在店里打工,跟客人按摩。12、证人杨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有卖淫行为,有客人进来按摩都会问有没有特殊服务(就是指做爱),我就会说有,150元做一次,然后就去按摩店的收银台拿出租屋的钥匙,带客人到海北西浦裕民坊117号303房的出租屋和客人做爱,做完后我会收客人150元,然后回到按摩店,放50元台费到收银台抽屉里面,我自己拿100元提成。丽人按摩店平常是“谭某”在店里管理我们。是“谭某”跟我说可以在丽人按摩店上班、带客人到外面出租屋做爱,“谭某”提供了我和客人做爱的出租屋,她说和客人做一次爱收150元,我可以得到100元的提成,她收50元台费。从2017年3月初到被抓,我一共卖淫了10多次了,最近一次是2017年3月16日,“谭某”的男朋友是知道我带客人出去卖淫的。证人杨某平指认被告人闵建成就是丽人按摩店管理者“谭某”的男朋友、被告人谭青华就是丽人按摩店管理者“谭某”。13、证人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广州市荔湾区西埔裕民坊117号303房由一个叫孙某平的男子承租的,他本来租住的是301房,后来说有亲戚要租房,就将303房都一起租下来了。303房就一直由孙某平的亲戚承租至今。孙某平离开后,303房的租金大概从2017年1月起就由一个中年女子交租金,她身材较胖,说普通话。证人肖某1指认被告人谭青华就是交荔湾区西埔裕民坊117号303房租金的女子。1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海龙派出所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15、穗公(司)鉴(DNA)字[2017]81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缴获的避孕套的STR分型分别与证人余某、杨某的STR分型相同的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建成、谭青华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闵建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谭青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避孕套及赃款50元(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胡杰庄人民陪审员 邓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陈佩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