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光泽与陈德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泽,陈德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794号原告:陈光泽,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塘栖镇乐苑小区1-3-401。被告:陈德森,男,193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塘栖镇乐苑小区3-1-303。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光泽诉被告陈德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5月12日通知原告陈光泽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于同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德卫八月五日书记员 沈 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