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群群、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群群,杨伟,任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魏群群,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伟,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少翠,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魏群群与被执行人杨伟、任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君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