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创世冷拔丝销售部、陈艳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创世冷拔丝销售部,陈艳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创世冷拔丝销售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经营者张书贵,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创世冷拔丝销售部与被上诉人陈艳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艳丽于2017年6月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裁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双倍工资(按每月2400元计算6个半月计15600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商丘市梁园区创世冷拔丝销售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创世冷拔丝销售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创世冷拔丝销售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创世冷拔丝销售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段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