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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小磊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磊,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杨小磊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提取被执行人XX在东海县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小磊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锐 来源:百度“”